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楚雄2030”规划纲要》《楚雄市健康楚雄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市健康楚雄行动(2020—2030年)的通知》《健康楚雄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楚雄行动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楚雄行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健康楚雄建设,进一步规范健康科普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楚雄市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工作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工作制度
(试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预防疾病和获取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加。制定科学、权威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将健康领域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向公众普及传播,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楚雄行动(2020-2030)》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促进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健康科普信息的定义
健康科普信息(俗称健康科普知识)是指以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观念、科学方法、科学技能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通过普及这些信息帮助公众形成健康观念,采取健康行为,掌握健康技能,提高健康素养,从而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
第二条 建立工作制度的目的
为各级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健康科普信息的生成与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卫生健康机构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科普,逐步引导并规范健康科普工作广泛、深入、可持续开展。
第三条 发布与传播的主要内容
以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观念、科学方法、科学技能为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已发布的各类健康核心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疾病防治、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肝炎、艾滋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健康生活方式与危险因素干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
(二)转载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只转载上级卫生健康业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及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确定稿源发布的信息。
(三)国家、省、州及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健康科普资料库中的各类健康教育资料。
(四)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由各卫生健康专业机构,按照本制度第四、第五条的规范要求,生成信息后进行发布。
第四条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原则
健康科普信息应内容正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遵循循证原则),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应尽量引用政府、权威的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报告,有确切研究方法且有证据支持的文献等;属于个人或新颖的观点应有同行专家或机构评议意见,或向公众说明是专家个人观点或新发现;不包含任何商业信息,不宣传与健康教育产出和目标相抵触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采集与生成的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要求,各卫生健康单位在采集健康科普信息时,应通过访谈、现场调查、文献查阅等方式,初步评估目标受众对健康信息的需求,掌握目标人群对健康科普信息的知晓程度,了解受众喜欢的信息形式、接受能力、信息传播的时机与场合等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展健康科普信息的编写,把复杂专业知识制作成简单、明确、通俗的信息,使目标人群容易理解与接受。同时,还要对生成的信息进行专家审核,开展预试验,逐步修改完善健康科普信息。
第六条 健康科普信息发布的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做好所属网站、微信、微博等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七条 健康科普信息发布的审核
各卫生健康单位应认真落实健康科普信息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发布的健康科普知识要求具备科学性、科普性、实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与频次
各卫生健康单位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适时发布与定期发布两种形式开展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发布,即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或突发性健康热点问题,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或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核心信息,开展媒体健康教育;定期发布,即通过各单位自身具备的传播平台,围绕季节性、时令性疾病特征,卫生防病核心工作,定期发布健康防病提示信息,提高市民防病意识与能力,进而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第九条 健康科普信息传播原则
各卫生健康单位在开展信息传播时,应根据目标受众特点,选择合适的传播形式,将健康科普信息能够发布或传递到目标受众可接触到的地方;可通过不同渠道形成反复多次的传播和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一致性。另外,健康科普信息传播还要考虑节约原则,在满足信息传播内容和传播效果的前提下,选择经济的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
第十条 信息传播范围与重点人群
各卫生健康单位在开展健康科普信息传播工作时,既要丰富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努力扩大全人群全生命周期传播覆盖面,又要结合当地防病重点,突出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为重点人群,实行精准传播,帮助目标人群树立健康教育先行理念,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其预防保健技能。
第十一条 健康科普信息传播形式和频次
(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
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必须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1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每个宣传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个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每2月更新一次内容。
此外,各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住院部病区合理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有条件的医院也可设立电子健康教育专栏,图文并茂,规范刊出健康科普知识。
(二)组织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各卫生健康单位,要结合《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普及健康四大基石(即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健康知识,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理念,加强早期干预,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延长健康寿命,形成良好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氛围,倡导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传播健康文化,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各医疗机构要利用“三下乡”、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每年至少开展4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活动时需要悬挂有主题、单位及年份时间的布标。
(三)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各级各类医院,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要围绕健康中国行、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等,组织健康科普知识专业队伍,深入“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开展健康教育“六进”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公众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提高健康意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每月举办1次健康教育讲座,每年至少12场;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每年至少6场;其他卫生健康单位每年至少举办健康知识讲座4场。
(四)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免费向公众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可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手册、健康知识宣传单、健康教育处方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发放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至少应有一种少数民族(彝族)语言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五)播放音像传播资料
音像资料为视听传播资料,各医疗机构正常开诊时间内,需在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每年播放音像资料数量不少于6种,其中必须要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与中医药健康管理的健康教育内容。
(六)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住院、随访等医疗卫生服务时,以高血压、糖尿病、孕产妇、0~6岁儿童家长、传染病患者以及吸烟酗酒等为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教育。
(七)新媒体健康教育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加强舆情监测,严把微信、微博、网络等健康科普关口,确保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科学、准确。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卫生健康机构利用已有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定期发布健康科普信息;有网站的单位,须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健康科普信息每月至少更新1次以上。
(八)大众媒体健康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健康节日或健康公益广告应分不同时段播放,每周至少播放1次,并预告波段、频道内容和播放时间,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要组织专家及时澄清和纠正。
第十二条 健康科普信息舆情监测
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建立有关健康科普知识的网民留言审看与处理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及时为公众答疑解惑,妥善处理舆情。同时,还要定期通过以互联网络监测和公众反馈等方式,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效果评价,调整健康科普信息的内容和传播形式。
第十三条 健康科普信息监管与反馈
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加强健康科普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日常监管,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科学;各卫生健康主责单位需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以文件或专题会议的形式,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健康科普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十四条违规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有关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