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珏、董冰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托育服务中心有序发展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托育服务供给、满足托育服务需求
楚雄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一是压实责任,部门协同。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市卫生健康局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补齐服务短板。确定了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为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明确了方向。二是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多方参与,积极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宣传,同时对办园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进行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托育机构微信工作群等多形式向有意愿举办托育机构的幼儿园宣传国家、省、州制定的托育标准、规范、办法细则,对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等执行情况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师资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
为了加快托育人才培养力度,2021年由人社部门组织培训育婴师3期167人;保育员中级培训2期79人;保育员高级培训2期81人。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楚卫发〔2021〕17号)文件,明确州妇幼保健院对全州托育机构园长、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开展上岗及常规卫生知识培训。2021年楚雄市托育机构负责人积极参加了培训,培训考核通过的,给予颁发合格证。进一步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严格按照楚雄州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价。
三、制定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托育服务人员职业素养要求和行为准则,完善行业准入标准,严格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健全注册、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监管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云南省卫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文件内容,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讲解。由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交办单。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保障体系
《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楚市政办通(2021)3号)文件明确,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忠心感谢您对楚雄市托育工作关心支持,我们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托育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