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综〔2012〕74号
省教育厅,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更改初中报考高中和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云教函〔2012〕9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我省自2009年秋季开始,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云教基〔2009〕24 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9〕34号)等文件规定,对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从 2012 年起,不再组织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应届生会考。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将原初中报考高中报名费更改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将原高中会考报名费更改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由具体组织考试的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申请人按科目收取。其中:农村学校初中在校学生应缴纳的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
三、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实际报考科目收取,收费标准仍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每人每科次10元(体育每人次15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每人每科次12元执行。
四、收费时向缴费人开具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收入由具体组织考试的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集后,于考试报名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考试组织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