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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0-/2023-0104102 信息分类: 北浦中学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北浦中学学校考试制度
号:

楚雄北浦中学学校考试制度

发表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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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考试管理和成绩评定,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升学考、期中考、期末考、九年级模拟考等。

第二章 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考试时间

一、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第十或第十一周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第二十或第二十一周进行;

二、实验操作考试、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劳动教育、信息技术考试由教务处根据课程进度统筹安排;

三、统考科目期中考试由教务处安排本校任课老师命题,统一安排考试,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时间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四、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学生离校前进行。

第四条考试组织

一、考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在考试前三周排定。

二、考场安排:考试科目期中(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就座;课桌内书籍物品须清理干净;每一座位上贴上考试学生座位号;门口粘

三、监考安排:考试设一名主考,两名副主考,考务人员根据情况而设;每一场考试安排两名监考老师;

四、环境布置:考试前一周,应利用宣传窗、横幅、黑板报等宣传考试纪律、引导学生认真复习迎考、遵守考试纪律等;

五、试卷管理:为便于试卷保密,试卷采取集中保管,考前由监考老师统一到考务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缺考、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签名,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考试。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为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任何课程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学生这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条命题管理

一、命题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方案和课程标准确定考试内容。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注重对学生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的基础考查;

二、期中考试命题原则上由教研组组织进行;

三、命题前同一课程任课老师之间应根据学生实际充分探讨,命题老师命题前应认真研究,明确命题目标、命题知识点分布、试题难、易度分布等;

四、命题老师命题完成后,应按规定时间将试题电子稿交教务处并签字确认;

五、各备课组应逐步完善课程试题库建设,学校逐步推广实施教考分离制度。

第八条阅卷

一、阅卷:阅卷前同学科同年级任课老师应先认真确定试卷评分标准,采用流水阅卷。

二、试卷分析:任课老师阅卷完毕后,应认真进行考试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由备课组长审阅签字。

三、资料保存:考试结束后统一安学校要求完成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并上交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成绩评定

对学生成绩的认定实行等级制,分“A、B、C、D”四等,每等级的确定为:90-100分为A等,70-89分为B等,60-69为C等;60分以下为D等。

第三章 监考

第十条考试分主考、副主考和监考老师,分别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了解本次考试的考试科目、主考老师、监考老师、考场分布情况;

二、考前二十五分钟到教务办公室检查本场考试的试卷准备情况,各主、监考老师准时到岗情况;

三、考前十分钟到各考场检查各监考老师到岗及履职(清理考场、宣读或强调考场纪律)情况;考前五分钟检查各监考老师试卷分发情况;

四、考试开始后,巡视考场,检查各主、监考老师履职、学生考试情况,并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检查各监考老师监考规程执行情况并在监考表上签名后交教务员存档。

第十二条 监考老师职责

一、负责本场考试试卷的装订、封装,写清考场、考试科目、考试班级、试卷份数,交教务处集中保管;考试需用草稿纸的应和试卷一同收回。

二、保证试卷正确无误,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主考或直接通知考生;

三、开考前二十分钟应到考务办公室协助教务员做好试卷领取工作;

四、考试期间应在试场内巡视,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严格按监考规程执行监考。严肃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六、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泄题及帮助考生解题。

七、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考生提问应当众答复。

八、考试期间考生离开考场,原则上作为该生此门课程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取其考卷,并不得让其再考。

九、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杂志,不带随身听,禁止将手机带入考场,不相互闲聊谈笑,不无故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严格监考,对于有犯规迹象的考生应给予口头警告,考生不听劝告再有犯规者应判作弊。凡发现作弊学生,应立即中止该学生考试,并及时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登记表”交考务办公室,并及时汇报学生作弊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十一、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应一前一后,尽量少走动。听力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走动,以免分散学生注意力。

第十四条 监考规程

一、考前二十分钟到考务办领取试卷、考场记录表及考试用品。

二、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试场,清理考场,要求:

1. 告知学生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集中放到讲台上或手够不着的地方;

2. 告知学生对号入座、前后对正;

三、宣读(第一场)考生须知,强调考试纪律。

四、考试前10分钟,答题卡和草稿纸;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提醒学生填好姓名和学号等项,并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要求。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凡未到场的学生按缺考论,缺考学生的空白试卷由监考人员填涂姓名、学号并记入考场记录表。

六、认真执行监考规程,凡发现学生违纪应责令其改正,判定学生考试作弊应中止学生考试,并将违纪和作弊情况记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主考。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提醒学生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向学生宣布停止答卷,将答题卡有文字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迅速离开考场。

八、再次将答题卡、试卷清点无误后,并按桌号(小号再上)顺序整理清楚后,迅速将考卷、草稿纸送交考务办进行装订,经主考、副主考验收合格后方准离开考务办。

第四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为保证听力考试过程中的考场安静,特规定对单独设置的听力科目考试,学生迟到即不得入场,取消本场考试的考试资格;对非单独设置的含有听力科目的考试,学生在规定的迟到时间内到达考场,只能在听力部分考试结束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后入场。。

第十六条 学生应凭校徽(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进考场时,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校徽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学生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

第十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时学生除因特殊原因外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答题卡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人员,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外逗留、谈话,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答卷。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本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否则按下述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以考试违纪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到严重警告处分:

一、带入空白草稿纸、文字资料和通讯工具未按规定放置者;

二、在考场或附近喧哗者;

三、开考后,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到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等;

二、夹(携)带纸条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

四、考试时,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

五、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

六、交换试卷或考试座位;

七、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

八、结束时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正者;

九、结束时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十、阅卷时,经阅卷组评定,经审核组最后审核判定为雷同卷、异常卷等;

十一、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处分外,该科成绩计零分。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评优,处分情况向其家长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