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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0-/2023-0104101 信息分类: 北浦中学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北浦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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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北浦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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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第四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辖区内,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七年级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第八条 学校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转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办理转出手续,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2.转入学生经学校同意,填写《北浦中学入学申请表》,校长签字,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生需试读一个月,到期由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进行评估,能达到要求后办理转入手续,否则退回原学校;

3.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三)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班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证明需注明意见,需要住院、修养具体天数、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期间,安全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学校为其保留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三)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十三条 退学与辍学。

学生连续7天无故未入校就学视为疑似辍学,连续超过30个工作日无故未到校就学且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辍学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鹿城镇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督导室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留级与跳级

九年级学生不能留级。

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所获得的校级以上的表彰、奖励及相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籍学生(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