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楚雄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三)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民主监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二、支出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三)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四)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楚雄州教育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楚财教[2018]21号)文件执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公费旅游。
(五)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学校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并不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2%。
(六)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七)学校在安排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工作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实效。
(八)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九)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十)学校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遵循预算的原则,杜绝产生新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