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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9-/2023-0721001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3-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号:

楚雄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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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市民族宗教局的内部效能,高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民族宗教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局各科室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

第五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六条 各科室拟制公文时,须明确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经科室长、副局长、局长依次审核定后,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布,并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进行存档。

第八条 科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楚雄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