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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8-/2021-0527012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 2019-06-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18
称: 楚雄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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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12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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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委员:

你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在楚雄市乞讨管理的提案》(第212号)我局已收悉,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非常好。经2019年6月11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由民政部门对乞讨者查询,核查身份,该遣返就遣返,该收容就收容。”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楚雄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楚雄市救助管理站对在楚雄市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帮助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并对符合救助的救助对象提供食物和饮用水及其他救助工作。楚雄市救助管理站只能查询流浪乞讨人员愿意提供的个人信息,在愿意接受救助,并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救助返乡。《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1985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废止。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遵循的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二、您提出的“制定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乞讨,不准在公园、在街上、在小区乞讨,可由各地保安负责核查。”的实施意见。

楚雄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依据是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那些专门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乞讨人员,整个救助系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手段。相关部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职能不明确。流浪乞讨管理体制不合理、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各个管理部门的关系没有被理清,职能分工不明确,难以形成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一些市民的康慨施舍钱物,助长了流浪乞讨人员来我市乞讨,导致乞讨流浪人员增多。所以地方规定也须在《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则内制定。

三、您提出的“乞讨行为跟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文明发展背道而驰,加强乞讨者管理,不给我市创文活动留“死角”。”的实施意见。

让城市更具魅力、环境更加优美、秩序更加优良、服务更加优质、生活更加美好,是楚雄市人民的不懈追求和共同期盼。但城市文明、社会和谐是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共同支持、产泛参与和积极配合才能形成的。乞讨者绝大部分为非本地人,但也是社会的一部分。楚雄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主动救助往往只做得到劝导其回家的口头服务,得不到流浪乞讨人员认可,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不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没有强制救助的法规依据。本地流浪乞讨者,只要知晓其户籍信息,救助站会主动联系当地乡政府,配合乡政府解决流浪乞讨者困难,避免乞讨者再次流浪乞讨。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乞讨由来已久,且不仅存在于中国,其他国家也存在。究其原因,我们不妨从市场的角度分析乞丐现象:乞丐市场和任何其他市场一样,都存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乞丐和施舍者共同构成了乞丐市场的主体。而任何市场的存在都与人性的某种冲动紧密相联,正如经济市场与人的财富冲动相关,政治市场与人的权力冲动相关,乞丐市场与人的仁慈冲动相关。

在以前,乞丐问题只是一个私人问题和民间问题,它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特殊的再分配有利于社会稳定。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时期,如社会群体、城乡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乞丐问题变得突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乞丐的大量涌入城市。乞丐问题逐渐从一个私人问题和民间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和政府问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乞丐人数达数十万、近百万。乞丐群体中固然有一些是所谓的“职业乞丐”,甚至有些乞丐的收入还较高,但毕竟属于少数,且这些人大多缺乏其他谋生手段和机会,总体上仍属于弱势群体。

对乞丐问题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政策逻辑。一种逻辑是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反对政府干预和限制乞讨现象;一种逻辑是从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赞同政府干预和限制乞丐行乞。我们认为,既不能以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之由而绝对放任乞讨,亦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任意禁止乞讨,在乞讨自由与禁止乞讨之间应当寻求恰当的平衡。

2003年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只具有治标的意义。城市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临时性的,超过期限要通知户口所在地领回。如果户口所在地没有相应的政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他们还会回到城市继续流浪乞讨。现实是,大多数乞丐干脆拒绝或逃避救助机构提供的帮助。

五、楚雄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条件及工作现状

目前市救助站只有一个办公室,既是5个职工的办公室,又是接待救助对象的接待室,2018年9月,救助管理业务专用车因属于黄标车,按规定强制报废了。在此工作条件下,我们对来求助返乡的救助对象,楚雄市辖区外的采取优先引导其到在同一城区的楚雄州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由州站中转返乡;楚雄市辖区内的则是请求州救助站协助市救助站将求助返乡对象送到户籍地乡级政府,或者购买客车票助其返家。其次对迫切需要食物的救助对象提供方便食品,而饮用水则是在办公室和职工共同饮用同一桶水。同时,救助管理站每救助一个人,都必须录入全国救助管理系统,且救助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财政。

六、解决流浪乞讨现象的几点意见

1、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协调机制。我们将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向市政府争取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乞讨人员的管理规定。充分用足用够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防疫、交通管理、工商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可用于限制职业化乞讨危害性的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号召和引导市民将钱物捐赠给慈善团体和公益组织用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压缩职业化乞讨人员的生存空间。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感谢你们对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你们继续关注我市的民政救助管理工作,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楚雄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