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
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彭刚诉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7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送达未果(通过邮政仲裁专递投递你单位拒绝接收本案件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72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有法定事由你单位可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撤销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