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跃雄等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跃雄,楚雄市乡村产业发展中心职工。2025年4月29日楚雄市乡村产业发展中心向我局提出2025年4月27日张跃雄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跃雄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跃雄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2.吴绍金,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5月13日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5年4月15日吴绍金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吴绍金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吴绍金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的规定,拟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