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
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彭刚诉楚雄忠友建筑劳务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7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送达未果(通过邮政仲裁专递投递你单位拒绝接收本案件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5〕72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于2025年7月15日14时30分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