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广大创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宣传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作用,继续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创业稳定就业形势,现将楚雄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在楚雄市范围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脱贫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贷款对象范围和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诚实守信,提出贷款申请时,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不受户籍限制。
(二)申请人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婚姻状况等材料,在楚雄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
(三)申请人及配偶只允许其中一人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另一方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以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五)申请人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六)获得过“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或企业经营)良好、增加了带动吸纳就业人数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即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次数合计不超过3次。
三、贷款类型、额度、贴息比例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类型:“贷免扶补”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两种。
(二)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贴息比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还款方式:①“贷免扶补”贷款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三年到期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金,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③两种贷款的利息均为按季度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利息。
四、承贷银行
“贷免扶补”: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担保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楚雄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雄支行和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承办单位
承办部门: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楚雄市委、市工商联合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扶持对象进行审核推荐
六、申报流程
(一)按要求填写贷款申报审批纸质材料并提交相关附件交承办部门审核。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脑网页、微信公众号两条路径使用平台。
1.网页端。输入平台网址https://credit.yn.gov.cn/rxf/home,注册认证通过后,选择创业就业专区,对应选择“个人创业担保贷”“贷免扶补小额贷”进行申请。
2.移动端。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云南融信服平台”,或扫一扫下方二维码,登录平台,注册认证后,依次选择政策专区、创业担保贷进行申请。
(三)承办部门初审后提交金融机构授信,授信完成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四)通过资格审核后个人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担保申请,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由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审核,与个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名额报满为止。
申报地点: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3号窗口(联系电话:0878-6550135)及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八、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属于以下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①贷款人获取贷款后无明确用途,超过80%以上的贷款资金存储超过3个月(含)以上。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注销工商营业执照。③贷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商品。④个人、企业或者担保人、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⑤其它财政部门、承办部门共同认定不予贴息的情况。
(二)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注销营业执照,因借款人已停止营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已实现单位就业等特殊情况需注销的,借款人必须及时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收回贷款本金,注销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财政贴息资金原渠道返回财政部门。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将加强对此类创业贷款的跟踪管理,防止贷款风险和骗取财政贴息情况发生。
九、特别提醒
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过初审后,须指导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在“云南融信服平台”按操作指引注册后按要求上传“线上经办”申报材料并完成审核,放贷完成后上级部门将通过“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提取数据计算贴息;每位申请人只可以选择一家承办单位申报一项创业担保贷款,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