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吕胜男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吕胜男,男,楚雄市融媒体中心职工。2024年1月25日楚雄市融媒体中心向我局提出吕胜男2023年12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吕胜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吕胜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孙洁,女,楚雄市融媒体中心职工。2024年1月26日楚雄市融媒体中心向我局提出孙洁2023年12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洁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洁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董奇亮,男,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2月5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董奇亮2024年1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董奇亮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董奇亮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秦宗宽,男,云南舜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2月5日秦宗宽向我局提出2023年2月1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秦宗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秦宗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刘德宏,男,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2月18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月27日刘德宏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德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德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周飞宏,男,楚雄市得安食品厂员工。2024年3月11日楚雄市得安食品厂向我局提出2024年2月24日周飞宏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飞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飞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赵斌,男,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3月12日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2月21日赵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赵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赵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平满,男,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3月22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2月26日王平满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平满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平满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继红,男,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3月25日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2月28日张继红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继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继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