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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7-/2024-0321005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罚字〔2023〕第3号
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罚字〔2023〕第3号

发表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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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人社监罚字〔2023〕第3号

楚雄开发区XX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汪XX,单位地址: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

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23〕第14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以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款书,并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