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开发区XX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汪XX,单位地址: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高XX等12人工资49246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以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0日前支付清所拖欠的高XX等12名员工工资49246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