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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7-/2024-0321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3〕第4号
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楚市人社监理字〔2023〕第4号

发表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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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人社监理字〔2023〕第4号

昆明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李XX等15人工资403358.7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以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经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李XX等15人工资403358.7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