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华诉楚雄昌洁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一案,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不服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为,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劳动仲裁案件中止审理”,本委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材料收取清单,本着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延期开庭,待高院的判决结果下达后再恢复审理。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