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07-/2023-1225012 信息分类: 保险信息
发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8号
号:

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8号

发表时间:2023-12-14
字体:[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冯萍等1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冯萍,女,楚雄市鹿城幼儿园职工。2023年11月10日楚雄市鹿城幼儿园向我局提出冯萍2023年10月12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冯萍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冯萍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谢家敏,女,楚雄东建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0日楚雄东建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谢家敏2023年10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谢家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谢家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范继宏,男,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0日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范继宏2023年10月1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范继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范继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金菊梅,女,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4日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金菊梅2023年10月1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金菊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金菊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树声,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4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王树声2023年10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树声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树声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佐政,男,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6日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佐政2023年10月1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佐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佐政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自发伸,男,楚雄市国有林场员工。2023年11月21日楚雄市国有林场向我局提出自发伸2023年10月28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自发伸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自发伸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天宇,男,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2日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张天宇2023年11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天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天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少红,女,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员工。2023年11月22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向我局提出杨少红2023年10月2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少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少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陈丽香,女,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3日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陈丽香2023年10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丽香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丽香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龙发户,男,云南正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4日云南正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龙发户2023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龙发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龙发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丰仁军,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7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丰仁军2023年11月9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丰仁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丰仁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廷兴,男,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9日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李廷兴2023年10月30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廷兴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廷兴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育碧,女,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11月30日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张育碧2023年11月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育碧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育碧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松,男,池州锐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3年12月1日池州锐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王松2023年11月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松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松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娜,女,云南省楚雄金鹿中学职工。2023年12月4日云南省楚雄金鹿中学向我局提出杨娜2023年11月1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娜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娜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