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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7-/2023-0914001 信息分类: 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 2023-09-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重复参保的如何处理?
号: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重复参保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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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