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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7-/2021-0714002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 2020-09-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05-09
称: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号: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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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山等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村委会干部参照社区干部享受同等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议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楚雄市村“三职”干部社会保障执行情况

根据中共楚雄市委组织部 楚雄市财政局 楚雄市民政局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楚雄市落实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组发〔2019〕3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办理村(社区)干部在职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所需经费财政按每年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调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长缴费办法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职工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楚雄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十三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无论选择哪个缴费档次,都可以享受省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2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省、州、市三级财政再给予奖励性补贴。

董俊山等代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