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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6-/2023-0711002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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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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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楚雄市统计局职能、职责、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各科(室)、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二)涉及统计部门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楚雄市统计局部门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四)楚雄市统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楚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分析;

(六)公开单位预决算,重点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运行经费等。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各科室提供信息实行科长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已发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销,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局办公室先行撤销,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公布各科室的信息发布统计数据,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的定密工作,准确界定本系统的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正确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擅自上网发布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经常开展网站监控,防黑客、防病毒工作,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备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