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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3-/2022-1216001 信息分类: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
发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楚雄市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3-11-07
称: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通知
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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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产业强省决策部署,壮大实体经济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高质量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拟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类别

(一)重点领域

围绕全省重点发展产业,紧扣绿色硅、绿色铝、新能源电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特色消费品、绿色环保、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的建链延链补链强链、上中下游配套、技术改造、智能化提升等为重点。

(二)重点类别

1.产业链培育重点项目。重点是围绕加快补齐产业短板,组织实施的产业链建链、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项目;产业链企业引进龙头骨干企业或核心配套企业落地项目。

2.智能化升级项目。重点是利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改造和机器换工项目。

3.融合应用项目。重点是以智能、绿色、质量、资源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加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应用项目。

4.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产能提升和产业升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云南省工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18年版)》,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按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等3类组织申报,各类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项目。20238月前完成规划、备案、土地、环评等前期工作,2023年年内开工能建设,能完成2023年年度投资计划。

(二)续建项目。备案、土地、环评等手续基本完备,已开工建设,能完成2023年年度投资计划。

(三)竣工投产项目。备案、土地、环评等手续完备,能确保2023年内建成投产。

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扩能项目;尚处于可研、规划

阶段且2023年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停工、缓建且2023年不能恢复建设的项目;以及2022年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三、填报要求

本次项目征集采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和传统模式表格填报相结合的形式(两种申报方式同时进行,相应的项目信息须统一),按属地原则,一律由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

(一)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项目业主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3.9.134/)进行填报,各州市工信局、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在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内,分级对项目进行审核。

(二)按表格要求填报。各项目业主可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yn.gov.cn/)下载申报电子表格,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各州市工信局请于20221231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含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表)报送我厅,并将Excel格式申报表发送至电子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填报质量。各州(市)工信局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据实填报各项内容和数据,确保填报质量。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填报模板,简述核心工艺技术、建设的车间生产线、购置的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的名称及产能(智能化项目应包括核心工艺技术、购置的主要智能装备及生产线、建设的管理及控制系统、实现的智能化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及产能);要核实投资、日期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2022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3100”重点项目,除缓建停建、已竣工投产项目外,全部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认真审核把关

各州(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组织申报工作,要明确专门科(处)和人员负责,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把关,督促指导企业按填报要求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信息,力争组织一批优质项目纳入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

附件:1.2023年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新开工项目申报表

  2.2023年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续建项目申报表

  3.2023年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竣工投产项目申报表

联系人:技术创新处杨光 邓洪声

电话: 0871-63513185  63516365   63512985(传真)

电子邮箱:384991676@qq.com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1116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

工作方案(试行)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需求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创新联合体以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采取多种合作形式,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形成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一流科技领军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集群。

二、组建原则

(一)遵循市场机制

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契约,探索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二)聚焦产业需求

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进行布局,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扩散,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政府有效引导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实行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围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探索科技创新组织新形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促进产业链转型升级。

四、组建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为云南省内注册的创新能力突出的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在国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2.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以利于集中力量实现关键性突破。

4.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总责。

(二)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4.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四)经费配套。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中的企业应具备项目配套经费的财务能力,并愿意按照不低于2:1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自筹经费。

(五)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和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创新联合体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科学家)。鼓励创新联合体实体化运行。

五、组建程序

(一)确定组建领域。创新联合体组建领域以自上而下决策为主,灵活应用揭榜挂帅、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等方式。  

(二)遴选牵头单位。按照确定的产业领域,遴选1—2家云南省内注册的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为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三)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机构加入创新联合体。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

(四)编制建设方案。牵头和成员单位共同编制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阐明建设意义及必要性、建设基础及优势、建设思路、目标及重点任务、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和进度计划。

(五)推荐单位审核推荐。自上而下、揭榜挂帅确定的创新联合体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自下而上自主申报建设创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六)省科技厅核准。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对符合组建条件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批复联合体组建,并授予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牌匾。

六、创新联合体主要任务

(一)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基础底层等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力争攻克一批重大创新难题,为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支撑。

(二)共同推进重大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快推进高校、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三)共建共享创新平台载体。共同培育打造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统筹内部创新资源要素,共同建设研发设计、公共实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共同出资成立实体化载体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创新服务。

(四)推进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鼓励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科技入滇、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等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发达国家、我国东部地区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提升创新联合体创新发展水平。

(五)共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发力的科技创新组织新形态,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人才活力激发、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七、支持措施

(一)科技项目支持。通过主动设计、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由创新联合体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一个创新联合体至少牵头实施一个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推荐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按需安排配套经费。

(二)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云南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联合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三)科技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省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四)派驻科技特派员。选派懂技术、懂管理,熟悉创新联合体所属产业发展情况的科技专家,以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身份入驻创新联合体,参与组织管理协调、技术路线选择、攻关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参与科技创新决策。鼓励创新联合体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产业技术政策、科技管理制度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发挥行业科技智库作用。

八、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导向,从项目任务执行完成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和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对创新联合体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良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后续给予项目滚动支持;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调整或中止。

(二)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创新联合体存续期原则上与承担项目任务周期一致(一般为3—5年),对存在完成既定项目任务且无新目标任务需求、牵头和成员单位意见存在严重分歧且影响正常运行等情形之一的创新联合体进行解散;对于有新的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且能落实项目任务来源的创新联合体,按需调整成员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后继续运行。创新联合体在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省科技厅核准。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之间的转化机制。

(三)加强过程管理。经省科技厅核准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按职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对联合体建设发展效果不好的加强督促指导。

(四)强化监督和诚信管理。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以及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3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其他创新联合体。加强牵头和成员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进行追责和惩戒。牵头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模板)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参考提纲)

附件1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

 

 

 

创新联合体名称:                        

  产业领域:                              

  牵头单位                      (盖章)

 联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


 

 

填表说明

 

一、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加盖法人公章。

二、产业领域指联合体所涉及我传统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成员总数包括牵头和成员单位数。

联合体组建申请表需附《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和《云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

统一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

 

创新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协议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产业领域

 

联合体牵头单位

 

推荐首席专家(科学家)

 

职务/职称

 

联合体内已建并正在运行的国家级各类创新平台数量

 

联合体内已建并正在运行的省级各类创新平台数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成员总数(个)

 

企业数量(个)

 

高等学校数量(个)

 

研究机构数量(个)

 

一、技术创新目标(拟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限500字)

 

 

 

 

 

 

 

 

 

 

二、推荐首席专家(科学家)科研简历(含取得的代表性创新成果、主要学术任职等)

 

 

 

 

 

 

 

三、科研团队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四、牵头和成员单位已建并正在运行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序号

平台名称

学科/产业领域

国家/省级

建设时间

依托单位

1

 

 

 

 

 

2

 

 

 

 

 

3

 

 

 

 

 

4

 

 

 

 

 

5

 

 

 

 

 

6

 

 

 

 

 

7

 

 

 

 

 

……

 

 

 

 

 

五、牵头和成员单位近三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支持200万及以上)

序号

项目名称

产业领域

级别(国家级/省级)

实施期

承担单位

1

 

 

 

 

 

2

 

 

 

 

 

3

 

 

 

 

 

4

 

 

 

 

 

5

 

 

 

 

 

6

 

 

 

 

 

7

 

 

 

 

 

……

 

 

 

 

 

六、牵头和成员单位在行业(或领域)中地位的简要说明

序号

牵头和成员单位名称

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在联合体内分工(限200字)

1

 

 

2

 

 

3

 

 

4

 

 

5

 

 

6

 

 

7

 

 

8

 

 

……

 

 

七、创新联合体已具备的合作基础、开展活动和取得的实效(限500字)

 

 

 

 

 

 

 

 

 

 

 

牵头单位意见

 

 

我单位已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牵头单位法人(签章)          牵头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科技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模板)

 

 

创新联合体名称:                        

  产业领域:                              

  牵头单位                      (盖章)

 联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为推动云南省****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依据云南省****产业目前实际情况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要求,成立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经所有成员单位同意,签署联合组建协议,内容如下。

一、牵头和成员单位

二、技术创新目标(拟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

三、任务具体分工

四、各成员单位的责权利(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

五、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六、科研诚信追究方式

七、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八、所有成员单位签章

 

 

 

 

3

 

云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

(参考提纲)

 

一、建设意义及必要性

二、建设基础和优势

三、建设思路和目标

四、重点任务

五、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七、进度计划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12条措施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精神,落实云南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有关措施,调动银行、担保、保险以及创业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积极性,引导更多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合发展,省科技厅在现行科技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12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30日

 

 

 

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12条措施

 

一、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激励银行金融机构扩大科技贷款规模

适度扩大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 试点,撬动更大科技信贷规模。在原有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 试点基础上,扩大制度试点范围,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共同打造云科贷科技金融产品体系。试点期间,对合作银行发生的单笔科技贷款损失给予最高70%的损失补偿。试点范围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整体年度补偿上限为10000万元。

(二)激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赋资,将科技创新要素融入到对科技型企业的授信评价体系中。银行金融机构开发落地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的科技贷款产品的,对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2%给予风险补助资金。每家银行金融机构(在滇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创新融资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每家银行金融机构(在滇一级法人机构)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三)激励担保机构提供科技贷款担保服务

鼓励担保机构提供科技贷款担保服务,支持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成为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收券机构),对通过接收科技创新券发生的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每家担保机构按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0.5%给予奖励,年度补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四)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创新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早期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根据被投科技型企业所处发展阶段,股权投资持有满2年(含)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实际完成的股权投资额分别给予10%8%5%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及投资损失补偿,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单笔投资补助(补偿)年度最高200万元。

(五)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落地云南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在云南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对新设立注册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云南省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助,补助额度单笔最高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基金)与第四项补助综合额度年度最高500万元。

二、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经营成本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多方式间接融资

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换资,充分利用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科研平台等创新要素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科技贷款,每家科技型企业按贷款利率给予7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20万元。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每家企业按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七)鼓励科技型企业在科技金融领域使用科技创新券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贷款担保服务、科技保险险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分担分散创新创业风险。科技创新券对科技贷款发生的年度担保费可抵扣最高50%的费用,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30万元;科技创新券对科技保险险种保费支出可抵扣最高50%的费用,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20万元。科技创新券对科技金融领域综合补助强度最高达50万元。

(八)鼓励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贷款

鼓励科技型企业运用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专项贷款政策。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与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贷款,省科技厅对每家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补助最高500万元。

(九)鼓励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新三板、科创板以及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对纳入到金种子企业库、上市后备库的科技型企业,围绕科技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省科技厅给予相应的科研项目及财政资金支持,支持企业持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打造硬科技上市企业。

三、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十)组建创业投资基金联合体

鼓励省内外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在云南组建创业投资基金联合体。省科技厅根据创业投资基金联合体投资偏好,建立完善被投企业及科研项目储备库,发挥牵线搭桥作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围绕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给予相应的金融资本支持。所投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本措施的第四条、第五条,对投资机构给予兑现。

省科技厅对接受创业投资机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科技型企业有关技术攻关需求,结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点,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丰富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及服务模式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特征,推行差异化科技信贷评价机制,综合运用各种增信手段,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丰富科技金融产品体系,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不断提升综合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体系,充分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为科技企业分担分散创新创业风险,为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保驾护航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人才金融服务模式,围绕我省人才引培工程,为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科技特派员等提供人才贷职业责任险等特色科技金融产品,支持科技人才大胆创业、放心创新。

(十二)搭建创新创业综合性服务平台

通过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畅通科技金融信息交互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响应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人才融资需求。建立综合型创新创业服务线上平台,汇集科技政策、科技资源、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科技服务等科技信息,通过大数据精准画像,依法依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开放科技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切实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识别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信贷投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