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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2-/2024-1230001 信息分类: 价格与收费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备案程序的通知
号:

楚雄市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备案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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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发改通〔2024〕61号 

 

市属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提升教育收费备案的时效性、规范性,根据楚雄州发展改革委、楚雄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备案程序的通知》,并结合楚雄市实际,现将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备案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备案项目包括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备案材料

(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备案

1.学费、住宿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210号)要求,备案需提交教育收费备案报告、成本测算情况、近3年财务收支及公示情况、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情况)、上一年度年检结果,收费舆情应对预案,民办学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符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81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中,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需提供备案报告、成本测算情况、同类学校同类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查表、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代收费备案需提供备案报告、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1.保教费、住宿费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保教成本、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备案需提交备案报告、法定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成本测算情况、上年财务收支及公示情况、征求社会意见情况(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情况)、上一年度年检结果,收费舆情应对预案,民办学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2.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符合《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代收费包括体检费、被褥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票据由提供服务单位出具。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备案需提供备案报告、成本测算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代收费备案需提供备案报告、收费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收费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教育体育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规范楚雄州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22〕217号)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正餐、加餐等)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三)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伙食费按月计退,连续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计退还,连续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四)幼儿园应家长需求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提供服务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日计收,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在收费窗口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和改善办园条件。住宿费收入用于保障住宿安全和改善住宿条件。服务性收费收入用于与所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从中牟利。

(七)幼儿园具体执行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规定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四、备案有关要求

(一)请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在2025年3月30日前将现行执行的学历教育收费、幼儿园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标准到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进行重新备案。

(二)以后年度内进行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备案的民办学校,须在当年度8月30日前将完整、真实材料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年度内进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的学校,须在收费标准拟执行时间至少1个月前将完整、真实材料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民办高中学校的收费备案材料学校须在当年度7月30日前将完整、真实材料先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州教育体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其中,新建、改造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备案需在建设、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有关备案材料。涉及调整收费标准,未按要求提前提交备案材料的,当年度不予受理,推迟至下一年度备案,当年度仍按原备案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学校、幼儿园申请备案的收费标准必须是需要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得虚高申请备案。同时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形式公示通过审核备案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和省州出台新的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即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楚雄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备案表(样式)

            2.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样式)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