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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2-/2024-0809001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 2024-08-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对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53号建议的答复
号:

关于对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53号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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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发改复函〔2024〕9号

徐鸿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项目建设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招标实施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项目统一打包,融资和招投标确定施工方,统筹组织实施,既缓解资金压力,减少层层化债任务风险的矛盾,也提高项目融资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平台公司的作用,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难,推进慢,从而带来的矛盾风险多,审计巡察问题多”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与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我们将积极研究,在下步工作中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推进项目招投标工作。

您所提建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预算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按照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发改部门对项目实施综合管理,项目前期工作指导、项目审批监管、项目招投标事项审批监管等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在项目管理中首先要遵循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项目统一打包招投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允许融资,这些都是刚性规定。

对于“项目推进困难,群众急难愁盼事情得不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局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发展”理念,落实“专班推进、挂牌作战、目标倒逼、督查追责”的项目推进和实施投资项目提质提速行动,正多渠道配合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精心谋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程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超长期国债、专项债等项目资金支持,努力争取解决民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小而美项目多实施,实施好。

下步工作中,市发展改革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属部门、乡镇的支持配合下,加强调研,认真分析,适时健全完善我市项目资金争取、工程招标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更好地保障全市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