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累计时长计时收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设施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应对短时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收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除住宅小区外,进入市内其他停车设施(场、库,含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