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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2-/2023-0614001 信息分类: 价格与收费
发文日期: 2023-06-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号: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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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发改通〔2023〕27号

市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内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7〕637号)规定,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累计时长计时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市发改通〔202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设施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按照《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楚市发改通〔2022〕57号)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七)应对短时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收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除住宅小区外,进入市内其他停车设施(场、库)临时停车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落实减免政策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停车场所出入口位置均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收费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停车设施经营者特别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要严格落实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