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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4-0403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禁烧限烧秸秆的通告
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禁烧限烧秸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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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露天禁烧秸秆焚烧管理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水稻、麦类、油菜、蚕豆、烤烟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二、禁烧区域:鹿城镇、东瓜镇、吕合镇、紫溪镇、东华镇、子午镇、苍岭镇。禁烧时段:全时段禁烧。

三、限烧区域:三街镇、八角镇、中山镇、新村镇、西舍路镇、树苴乡、大过口乡、大地基乡。禁烧时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禁烧。

四、禁烧区域和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限烧区域乡镇可以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秸秆烧除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小范围、分时段烧除,禁止大范围集中烧除。

五、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六、市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楚雄市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六)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九、本通告自2024年3月5日起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