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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3-092801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9-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9-26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号: 楚市政办通〔2023〕41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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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3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审改办会同有关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楚雄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教育体育局主管实施;将市教育体育局主管、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楚雄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新增“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市应急局主管实施;取消市公安局主管实施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实施的“燃气经营许可”,对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三、根据机构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调整市发展改革局(人防办)。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楚雄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医疗执业登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调整。

五、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楚市政通〔2023〕24号)文件精神,将“涉路施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赋权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有关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发展改革、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清单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配合好调整“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主动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请示报告,按要求准确、全面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要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最大限度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依法依规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持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有关单位要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并进行事项动态管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审批与监管职责,审批部门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负责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审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着力优化、健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责任。审批部门承担审批职责,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按照规定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登记信息。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以及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审验、年检、年报公示、监督检查等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以下行政处罚职能:(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务院、省级、州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级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市级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调整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等行为。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楚雄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