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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3-0215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2-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15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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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楚雄市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6月15日(含)前申领了“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2023年6月15日期满后,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2019年6月15日前已提交相关登记手续,未能领取到“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核发有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超标未落户电动车登记回执》的车辆,在市内依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通行秩序管理,2023年6月15日期满后,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申领“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的其他无牌超标(非标)二轮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车辆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等资料备查;超过30日仍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2023年6月15日过渡有效期内,可以依法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非标)车辆予以置换。

五、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禁止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