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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3-021000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3-02-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10
称: 解读《楚雄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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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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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2年制定的《楚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已历时近10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处置管理、收益管理、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准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明确资产主要类型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二)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分层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行业特点突出及重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三)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关键环节管理

《办法》强化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具体工作中。一是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四)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三是完善报告程序。各单位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五、变化及亮点

(一)因楚雄市没有国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办法》减少了对高等院校、国家研发机构科研成果转让、作价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为了简化资产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资产处置分为3个档次,按以下程序审批:

1.一次性报废资产原值10万以下(含10万元)、核销单笔货币性资产损失2万以下(含2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或者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在50万以内(含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或者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3.资产原值大于50万元的,由财政或者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审批。

原文: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