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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1-1222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1-12-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8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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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停车难,加快整治停车乱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停车泊位的类型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严禁任何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路内停放。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严禁任何车辆随意占用盲道。

(三)在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内停车,车辆必须按照小区物业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小区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或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小区道路上停放。

(四)任何车辆严禁在交通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公交车站前后等妨碍交通路段停靠车辆,临时泊车要做到快上快下、即停即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从即日起,对未按相关规定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妨碍交通等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执法人员于每天7:30—22:30进行锁定或拖离处罚。

(七)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