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
2021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我市境内有多种常见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列入《名录》,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具体如下:
1.画眉、相思鸟、白腹锦鸡、豹猫(野猫)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绿孔雀、原鸡、鹦鹉所有种、锦鸡、狲猴、眼镜蛇等原版名录、保护级别不变。
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
年6月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市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1.违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2.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
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4.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5.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在我市范围内发现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有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指定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养殖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指定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公民,务必于2021年6月30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草服务中心造册登记,具备放生条件的,由当地林草服务中心监督进行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及时送往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实施救助。
2.2021年6月30日后,一经发现饲养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指定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l款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市公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0878-6088768
楚雄市公安局:0878-110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