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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1-041200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12
称: 解读《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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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发表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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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9〕49号)、《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由楚雄市司法局牵头、市属部门和15个乡镇配合,对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对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作相应处理。

经清理,《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楚市政规〔2019〕1号)部分条款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放宽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清理部门楚雄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楚雄市司法局审核,建议予以修改。

 

二、修改内容

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根据2021年3月18日《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楚市政规〔2021〕1号),对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设银行账户;”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将第六条第四项:“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本市核发的营业执照,属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修改为:“(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修改为:“(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修改为:“(五)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甩客;”

以上修改内容自《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楚市政规〔2021〕1号)公布之日(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

楚雄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2日

原文件:《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