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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1-022600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26
称: 解读《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号:

解读《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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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爱儿童健康成长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20〕37号)文件精神,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了《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政策解读

《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七项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

2.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等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社区配套设施等资源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鼓励建设托幼一体化托幼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阵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4.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市卫生健康局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5.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6.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加强队伍建设

楚雄市职业高级中学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原文件: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