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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MB19800128/201912-00001 信息分类: 医疗救助
发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12-10
称: 楚雄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发表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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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一、城乡居民一般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488号)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市户籍的以下城乡居民: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当时在保障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患重大疾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1、农村五保人员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医保大保政策减免后,剩余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进行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减免后,城乡医疗救助按照自付部分的30%进行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患重大疾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①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市居民,按医保政策减免以后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照 3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按医保政策减免以后达到1500元以上的,按照 3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年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1、农村人员:楚卫发(2013)162号《楚雄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新农合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定点医院:楚雄州人民医院、禄丰县人民医院、大姚县人民医院、姚安县人民医院、武定县人民医院、双柏县人民医院、南华县人民医院、永仁县人民医院、牟定县人民医院、元谋县人民医院。楚雄博亚肾病医院。

    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和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医保按90%比例报销,剩余部分进行医疗救助:①农村五保全额医疗救助;②其它人员按70%医疗救助。

2、城镇人员:云卫发(2013)22号《云南省卫生厅、人社厅、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城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和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医保按90%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分类进行医疗救助:①城镇“三无”人员、城镇低保人员、福利院供养的孤儿进行70%医疗救助;②低保边缘户进行50%医疗救助;③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按60%医疗救助。。

三、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楚人社发(2017)62号《州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楚雄州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定点医院:州精神病院、楚雄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姚安龙岗卫生院、禄丰阳光医院、大姚安康医院.

城乡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医保报销以外的其它个人承担部分分类进行医疗救助:①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②其它人员按80%救助。

四、楚雄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楚民社(2017)5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楚雄市户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2、符合救助的22个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3、不予救助的情形:(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2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3) 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且有赔付的;(5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非目录用药后的自付部分,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 (含1万元),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

 (2)每人每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

    一至四类医疗救助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审批。村委会(社区)进行一级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审批。

    五、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和兜底救助。

 市党办通(2017)110号(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健康扶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楚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大保报销达不到90%的,由医疗救助达到9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兜底,对于个人年度累计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保、医疗救助后,仍然超过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全额给予兜底救助(己脱贫的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也适用此兜底救助政策)

3、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和兜底救助方式:定点医院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站式”救助,即出院结算时对医疗救助金和兜底救助金进行减免。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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