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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MB0N94239B/201803-0003882065 信息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
发文日期: 2016-08-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6-08-17
称: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报名的通知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报名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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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和畅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名、审核准入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机制,我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报名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根据《楚雄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市将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分为以下五类,即:A类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B类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C类为个体工商户;D类为楚雄市城镇居民在城区灵活就业人员;E类为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申报条件
  1.A、B、C、D四类家庭申报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家庭;(2)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 养的关系;(3)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经劳动部门备案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经劳动部门备案满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4)云南省籍外来个体工商户需持有满1年以上(含1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非云南省籍外来个体工商户需持有满3年以上(含3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
2. E类家庭申报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持有本市鹿城镇、东瓜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满5年以上;(3)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州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二、申报材料
  (一)《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四)分类提交的材料。B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非云南省籍备案满三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由该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C类:楚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非云南省籍外来个体工商户需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楚雄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非云南省籍3年以上)的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E类:低保证及低保存折复印件;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楚雄市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书。
  (五)拥有车辆的申请家庭,须查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车辆的家庭,须提供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无车辆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使用A4纸复印,并携带原件备查。
  三、审核准入程序
  (一)申请表领取。申请人除节假日、周末外凭身份证原件到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进行报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报名工作则另行通知;自2014年8月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始并轨运行管理后,使用新制定的《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填完《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后,将各项材料一并提交给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核。
  (三)部门联审公示。实行 “两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一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进行一榜公示;二是一榜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将一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报市级联审部门,由联审部门按照《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部门联审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联审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返还给申请人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审核意见汇总并进行二榜公示。
  (四)分配工作。审核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对象。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现有房源、审核情况及轮候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后分配。
  四、报名须知
  (一)我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调整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资格认定按《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楚雄市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报有关信息,虚报、瞒报或申报材料被涂改导致无法审核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对象负责,故意隐瞒现婚姻状况、财产情况或不配合调查的,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三)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报。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只能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禁止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户申报资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离异等)私有房屋行为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人需严格遵守报名工作秩序,故意扰乱报名秩序导致此次公共租赁住房报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七)报名咨询电话:3136959;网站:楚雄在线(网址:http://new.cxs.gov.cn:9000/)、楚雄房产信息网(网址:http://www.cxhouse.orglindex.jsp)、楚雄市住建局网(网址:http://new.cxs.gov.cn:9000/bmweb.aspx?bm=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