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楚雄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化区划定及执行时间
依据楚雄州人民政府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火葬区划定范围的公告》,划定范围覆盖全镇11个村委会,全镇火葬区域内的亡故人员,按照火葬区域执行时间进行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划定范围按规定执行。
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区域为西舍路镇11个村。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零时起。
二、惠民政策的减免与补助
(一)减免事项
2017年7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1000元/具。
(二)补助标准
1.按照火葬区执行时间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8000元补助;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三、政策执行与激励措施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耕地、林地、“三沿六区”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以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且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或火化火葬奖励补助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乱埋乱葬、建造“活人墓”、私自买卖坟地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以取缔和处罚。
(三)激励措施
自火葬区执行时间起,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乱埋乱葬举报电话。在死者家属超时限未报告,进行土葬等违反殡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给予1500元奖励金;被举报对象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给予2000元奖励金。举报经市、乡镇部门核实准确30天后,举报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同时,乡镇、市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反映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8-3814142)
特此公告。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