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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571884911L/201909-00011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 2019-09-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09-06
称: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9号提案的答复
号: 楚市人社函【2019】11号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9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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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卫玲委员:

您在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医生待遇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经2019年6月5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已经诞生了60多年,是我国在特殊国情下产生的一种特殊职业,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针对村医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对其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等做出了明确的顶层设计。

2019年4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基层发〔2019〕3号),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2019年5月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楚雄州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工作方案》(楚卫通〔2019〕34号)。据了解,楚雄市卫生健康局近期也将印发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待遇问题在各级文件中都进行了规范明确,具体情况请向市卫生健康局咨询。

段卫玲委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促进,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王景章  0878—6550111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