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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571884911L/201909-00002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 2019-09-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09-05
称: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号: 楚市人社函【2019】2 号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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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扬代表:

您在楚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2019年6月20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8年,按照省政府制定出台的《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通过单建制度的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对帮助被征地农民养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不断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特别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放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门槛后,试行办法已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很好满足被征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完善。由于云南省的试行办法出台在先,《社会保险法》施行在后,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冲突。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完善试行办法是顺应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同时,试行办法参保门槛高、覆盖面低。一次性趸交的缴费方式及相对不高的待遇水平,导致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愿意按试行办法参保。

2018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一是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为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中加以保障,消除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门槛、扩大了参保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将帮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三是确保了专项资金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州要求,自2009年开始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改革完善政策后,专项资金用于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政府补贴,既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专项资金的保障效能,又解决了专项资金统筹层次低、不可持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和专项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制定对象认定办法。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二是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增收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三是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研究制定经办管理规程,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要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落实多元保障政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促进,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王景章  0878—6550111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