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由用人单位于15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
农民工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请由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注意提供以下材料:
①如果是从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⑤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