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
2、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二、办理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1、在华投资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对在华任职的,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2、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原则上应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情节较重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国内停(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核准。申请人曾在多个地区停(居)留1年以上的,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与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核准。
(二)分类条件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4、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5、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6、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7、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8、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投资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任职的还需提交:
(1)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对中国做出突出贡献的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4、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审批证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办理时限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制证。
八、审批收费
永久居留申请受理1500元、永久居留证3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无
无
无
无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制证。
楚雄市公安局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窗口和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new.cxs.gov.cn:9000 )负责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等方面的电话和网上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中大街181号(楚雄市公安局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告知单》一份,同时提供《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电话咨询
楚雄市公安局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咨询电话:0878-3202028。
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8: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new.cxs.gov.cn:9000 )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中大街181号(楚雄市公安局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云南省质量热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计量处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具体电话号码及科查询时间见本手册二、(三)、2。
3.手机短信进程查询
(1)短消息定制查询。查询人发送1#加业务条码或2#加身份证号到15969499815,可定制业务办理信息。一旦证照制作完毕,系统将会发送短消息至查询定制人;
(2)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查询人发送3#加业务条码或4#加身份证号到15969499815,系统立即将当前业务办理状态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查询人;
公安部:(010)66266400
云南省公安厅:(0871)63051218
楚雄州公安局:(0878)3201816
楚雄市公安局:(0878)32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