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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015170707P/201807-00002 信息分类: 教育工作情况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7-05
称: 楚雄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通知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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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学校,市教师培训中心,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各民办学校: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楚雄市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上树立了教育的良好形象。但极个别教师忘却使命、忘记初心,时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荣誉与形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四有好教师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我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加强师德有关规定的学习教育,筑牢教师职业道德防线

(一)深入学习师德有关规定,强化教师遵守师德意识。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召开师德专题会议,学校负责人带领全体教职工进行认真学习,将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学校要将有关师德规定张贴在显著位置的公告栏,使每一位教师能够经常看到,警钟长鸣,促使教师严格自律;学校要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利用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形式,及时向教师发送提醒警示信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区。同时,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师德有关规定传达到学生及家长,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育人观。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各校要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在自身组织的各项教师培训课程中增加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要利用师德主题演讲、师德先进评选等主题活动来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用先进人物的事迹来激励教师,强化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民办学校要定期开展师德师风培训,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办学许可、年检的必备条件。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健康成长。要多渠道收集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教师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对教师的投诉,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关注教师心理健康状况,加大对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力度,引导教师进行必要的自我心理调适,改善不良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开展工会兴趣小组活动、才艺展示等教师乐于参与的活动,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和融洽的人际环境,从生活、工作等方面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提升师德修养创造有利的条件。

(四)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培育“四有”好教师。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最美教师。开展教学骨干教师、优秀教师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发挥引领作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各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开展尊师活动和教师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二、落实师德建设责任,强化教师日常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一)落实师德建设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各校要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师德师风建设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改进师德师风建设。中小学校长、书记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率先垂范,亲自抓师德师风建设。要建立学校、学生和家长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解决,及时处理。

(二)强化教师日常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各校要将师德建设工作融入教师日常管理中,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廉洁从教等方面作为对教师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师德良好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加强和完善对教师师德情况的跟踪管理,逐步完善教师档案,加强教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师德的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表彰,在晋升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民办中小学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标准,并把教师师德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工资晋升、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贯彻师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妥善处理师德投诉。当前我市师德师风总体良好,各级党组织、各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的认识上有较大地提高,做到了有学习、有措施、有落实,绝大多数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但是,个别单位在师德师风建设上重视不够,造成少数教师出现有偿补课,开办辅导班和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学校对师德规定、特别是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不熟悉或不重视,在处理违反师德的教师时,因顾及学校和教师名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回避问题,不能充分认识到违反师德行为的严重性,不按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处理,不能很好的处理投诉家长或学生与当事教师之间的矛盾,导致投诉家长或学生与当事教师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社会对学校有意见,因此必须重视和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二)贯彻执行师德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违反师德行为。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本次将随文件再次下发,各校要严格遵照执行(见附件1、附件2)。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对违反师德行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的责任;民办学校(幼儿园)还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年检不合格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惩处。今后在处理违反师德行为查证属实教师时,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情况属实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或学校调查事实核查不清、结论不明,或处理结论与违规事实明显不符的,将发回学校再次处理。学校因师德师风管理不善,一年内师德投诉数量过多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加强师德监督,努力构建校内外联动、家长和社会各界有效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建设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楚雄市教育局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878-30161820878-3016874;举报邮箱:15987811447@163.com。各学校也要及时公开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完善师德投诉调查惩处机制,解决好师德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完善师德投诉调查核实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师德投诉调查惩处机制,对各种渠道的师德投诉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调查:

1.转办调查。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市教育局将问题线索转至各学校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直接调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重点曝光或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的投诉,市教育局成立以教育工委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的调查组,由市教育局组织调查工作组直接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再次调查。对转办投诉事实核查不清、结论不明,或处理结论与违规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市教育局退回相关办理学校进行再次调查,或由市教育局直接实施再次调查。

(二)建立师德投诉联合调查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将成立师德投诉调查工作小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抓好投诉件的调查落实。同时,建立由各学校党总支(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组成的师德管理成员库,主要任务是针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重点曝光或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的投诉进行调查。必要时商求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与市委教育工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

(三)完善师德惩处机制。在违反师德行为惩处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各学校要在每年秋季开学与教师签订《楚雄市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见附件3),对教师师德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各学校是治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监督责任和师德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对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的惩处要落实到位。各学校收到投诉件后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五、开展师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提升师德管理水平

为促进我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年3—6月各学校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自查自纠,每年10—12月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全市全面开展一次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督导内容:各校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开展师德师风专题培训情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师德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和具体措施情况;各校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的整改落实情况;各学校及时公开师德问题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和信访投诉查处情况;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落实情况。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

法》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

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3.楚雄市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

 

 

 

 

楚雄市教育局

201868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11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例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例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629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3:

 

楚雄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师德建设相关规定,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特制定《楚雄市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

一、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以省州市实施意见、《楚雄州教职工七条禁令》、《楚雄市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七不准》等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严格遵守严禁在岗教师私自办班办学,从事第二职业;严禁在岗教师有偿家教;严禁在岗教师替培训机构进行宣传、发动和组织生源,不得收受培训机构的介绍费;严禁在岗教师接受现任教班级学生家长馈赠的礼金、贵重礼品及家长邀请的旅游和宴请等;未经学校批准,在岗教师不得受聘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与培训、管理和兼课;未经批准,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未经批准,教师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规定。

二、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绝不以任何形式讽刺、挖苦、侮辱、歧视每一个孩子,更不能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若有家长或社会举报,一经核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教师间要团结协作,同学科教师更要勤于切磋,严禁教师之间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互不信任,打架斗殴,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晋职晋级、评先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要坚决落实上级关于学生作业量的有关规定,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布置学生家庭作业,绝不能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如有家长举报,一经查实,在晋职晋级、评先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严禁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的费用,更不能搭车收费,一经查实,在晋职晋级、评先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按试聘、落聘处理。

六、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擅离职守或工作失职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不得违反中央规定,不准在工作日饮酒、课堂上吸烟、课堂上接听电话,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遵守工作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托病请假、无故旷工,不准旷课、旷会、旷集体活动或不服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对于违反严禁在岗教师私自办班办学从事第二职业;严禁在岗教师有偿家教;严禁在岗教师替培训机构进行宣传、发动和组织生源,不得收受培训机构的介绍费;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按试聘、落聘处理,临时人员直接解除聘约。

九、要认真钻研教材,研究教法,严禁不备课或准备不充分上课,贻误教育教学工作,经家长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在晋职晋级、评先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十、要搞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配合,不强令家长批改作业,不指责、训斥、侮辱学生家长,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和馈赠。若有举报,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教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在晋职晋级、评先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我已认真阅读《楚雄市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的10条内容。郑重承诺:我将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如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愿意接受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教职工和学校(园)各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                            

 

  校(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