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州价格机制改革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省州电力价格相关方面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一、楚雄市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2014年4月,为进一步整合供电服务资源、规范市场管理,云南电网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将楚雄供电局、楚雄州、市供电有限公司配网业务整合,于2014年4月7日正式挂牌成立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2014年11月13日更名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隶属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县级分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负责为楚雄市全市15个乡镇、4433平方公里、21.39万用户(楚雄市人口51.65万人)供电,其中居民用户17.64万户,占总用户的82.47%。现有职工1025人,其中:在职职工553人(含劳务派遣人员21人),离退休职工472人。管辖6-10千伏线路186条、3817.44千米,配电变压器4887台、容量108.14万千伏安;水电站两座,装机容量5400千瓦。
二、楚雄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一)楚雄市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电力价格相关政策,具体有:
1.楚雄州发改委《转发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6〕63号;
2.楚雄州发改委《转发取消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6〕362号;
3.楚雄州发改委 楚雄州工信委《转发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6〕436号;
4.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6〕496号;
5.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453号;
6. 楚雄州发改委 楚雄州工信委《转发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237号;
7.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实施云南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120号;
8.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明确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执行范围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507号;
9.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明确居民小区楼道内路灯照明价格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508号;
10.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居民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509号;
11.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7〕693号;
12. 楚雄州发改委《转发降低高可靠性供电价费用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文件楚发改价格〔2018〕25号。
(二)市场化交易情况
根据国家省大力鼓励市场化交易的政策,楚雄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节能减排要求的大工业生产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量,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同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户进行市场化交易准入,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注册,无论是否有交易电量按市场机制定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市场化用户与售电公司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平台上申报交易,由双边协商交易。截止2018年3月1日,楚雄鹿城供电局辖区内共有大工业用户109户,其中符合市场化准入条件用户81户,已成功注册市场化交易用户57户。
楚雄市在电价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的电价文件,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有关电价政策,或违反政府定价目录权限制定电价政策,继续实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电价政策的情况;不存在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或采取改变用电类别、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销售电价的行为;不存在提高标准或超范围收取基金、附加费等,变相提高销售电价的行为;农村各类用电价格执行不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行为,不存在农网改造完成后仍不执行同网同价,以及价外收费的行为,农网改造中不存在对农民其它乱收费的行为;不存在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转嫁经营成本,将应属电网企业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由电力用户负担的行为。
(市发改局 价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