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楚雄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6〕27号)、《中共楚雄市委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党发〔2017〕9号)精神,按照省、州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定火葬区范围
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火葬区划定范围的通知》(楚民〔2018〕5号),将我市15个乡镇154个村(居)委会2854个村(居)民小组划定为火葬区,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调整为分3批执行火化。
(一)第一批执行火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
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
(二)第二批执行火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
1.鹿城镇22个村(社区):龙江、东兴、北浦、学桥街、西苑、中大街、万家坝、米市街、雁塔、青龙、富民、福塔、彝海、河前、军屯、大东、灵秀、栗子园、中本社区,山嘴子、吉乐、新村村委会。
2.东瓜镇13个村(社区、旅游区):东瓜、永安、詹家、车坪、庄甸社区,刘家、永兴、兴隆、龙河、桃园、邓官、览经村委会、彝人古镇社区。
3.吕合镇9个村:回龙、红武、白土、中屯、吕合、钱粮、斗阁、干田、新庄村委会。
4.紫溪镇8个村(社区):前进、紫溪、冷水、云庆、紫金、母掌、平掌、岔河村委会。
5.东华镇11个村:新柳、东华、莲华、本东、朵基、红墙、达苴、宜茨、邑多么、力峨么、路上村村委会。
6.子午镇13个村:子午、法邑、以口、罗只碑、袁家、杞木、打苴、鹿宜、邑舍、云龙、曙光、挖铜、旧关村委会。
7.苍岭镇8个村:西云、云甸、黄草、苍岭、李家、智明、竹园、石涧村委会。
(三)第三批执行火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起)
1.三街镇11个村:三街、黑泥、力戈、酒簸、土墙、背阴、多衣树、蚂蝗箐、天生坝、上新房、普嘎村委会。
2.八角镇7个村:八角、大麦地、必达、庄房、法古苴、洒州、扎郎村委会。
3.树苴乡7个村:树苴、法古么、营盘山、二街、迤能、西马郎、九街村委会。
4.中山镇11个村:中山、法鲁古、哨房、蚂蚁、洼子、洒巴苴、普掌、大自雄、六街、酒房、务阻村委会。
5.大过口乡9个村:西康郎、大益鸡、力白所、野猪塘、杞岔拉、蚕豆田、碧鸡、依启么、磨刀箐村委会。
6.新村镇8个村:下村、腊曲、密者、洒树咪、西叉、五街、大坎子、巨龙村委会。
7.大地基乡6个村:者力、腊脚、水笕槽、红卫桥、中邑舍、大地基村委会。
8.西舍路镇11个村:达诺、清水河、安乐甸、保甸、闸上、下岔河、朵苴、德波苴、新华、龙岗村、西舍路村委会。
二、明确遗体火化和公墓安葬对象
(一)全市火葬区域内的楚雄市户籍亡故人员,按照火葬区域执行时间进行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二)各级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楚雄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和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亡故人员,因传染病亡故的人员。
(三)在楚雄市亡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遗体原则在楚雄市按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火化,有关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为丧属将骨灰进入市内公墓安葬做好协调服务。
(四)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习俗予以尊重,不强制实行火化,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惠民政策的减免补助和激励措施
(一)减免事项
2017年7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1000元/具。
(二)补助标准
1.2020年3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标准,在一次性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补助;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8000元补助;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3.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和在公墓内采取生态葬的,丧属携带死亡证明、使用遗体单位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生态葬证明(由所葬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亡故人员的生前单位出具)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4.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
(三)激励措施
2020年3月1日起,各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乱埋乱葬举报电话。在死者家属超时限未报告,进行土葬等违反殡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给予1500元奖励金;被举报对象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给予2000元奖励金。举报经市、乡镇部门核实准确30天后,举报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同时,各乡镇、市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反映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东瓜镇由开发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四、工作步骤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分公墓建设、宣传发动、实施推进、建章立制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公墓建设阶段(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营性公墓2019年12月底开工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按50年需求规划,规划建设占地不少于20亩,第一期建设10至15亩为宜。
1.东华、子午镇于2019年9月底,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2.2019年10月召开全市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现场推进会议。
3.2019年底7个坝区乡镇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工程,2020年2月前投入使用。
4.2020年6月底山区8个乡镇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8月前投入使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0月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和省、州、市有关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放殡葬改革告知书,让群众知晓率达100%。同时,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签订遗体火化并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承诺书,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
2020年3月1日起,第二批执行火葬区域的亡故人员遗体一律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2020年9月1日起,第三批执行火葬的区域的亡故人员遗体一律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
亡故人员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工作由相关单位协同丧属负责落实。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协同所在企业和丧属负责落实;因传染病在市内医疗机构亡故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完成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协同丧属负责落实;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遗体火化工作,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因事故(事件)导致在市内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协同丧属负责落实。
(四)长效管理阶段(2020年10月1日起)
随着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惠民措施基本建立,基础设施基本到位,文明新风基本形成,乱埋乱葬杜绝。到2020年末全市火葬区火化率、骨灰入公墓安葬率、乡镇级公益性公墓覆盖率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健全领导机构,加紧制定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属部门、乡镇及村委会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监督管理。火化并入公墓安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村(居)委会工作措施和殡葬改革联络员要落实到位,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从2020年3月1日零时起,火葬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并入公墓安葬,不得二次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死亡人员的亲属或亲友应6个小时内向村小组报告,村小组按程序逐级上报,村委会在24小时内督促家属同时联系市殡葬车辆拉走遗体。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由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责令限期火化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强行火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
(三)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