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楚雄市特困群体的帮扶力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修改完善的《楚雄市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8〕2号)同时废止。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1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民发〔2015〕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各类灾害救助能力和保障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压力,结合楚雄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政府救助保险的目的意义
(一)保障民生、创新发展。该项工作是保险业积极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合力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有益尝试,是对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和广覆盖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二)政府倡导、突出公益。按照国发〔2014〕29号精神,采取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使楚雄市常住人口基本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对应对各类突发灾害具有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政府筹资、惠及大众。通过政府出资办理救助保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能力,有效扩大救助范围,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服务民生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加具有安全保障。
二、政府救助保险的范围和内容
(一)保险范围:楚雄市常住人口(含楚雄市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数据以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二)保险对象:楚雄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限:一年,即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四)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2015年11月25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审批)。
(五)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六)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凡属当地常住人口在行政区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1.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2.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
3.在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发生人员伤亡的赔偿。
4.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
5.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
6.暴动、恐怖活动、居民犯罪致无辜第三者人员伤亡且无法追偿责任人赔偿损失的。
7.因井盖缺失等造成的人员伤亡。
8.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9.因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居民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等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付安置费用。
10.楚雄市特困群体(精神病人)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群体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补偿范围为社会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和民政救助剩余部分。
(七)保险费筹集
保险费按照上年度末楚雄市常住居民人数计算,每人每年保费1元,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东瓜镇由楚雄经开区财政解决)。
(八)保障限额及保险费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安置费用限额3000元(标准:每月安置费500元,最多安置期不超过6个月),每次事故总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500万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楚雄市特困群体(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每人每年以5万元为限,年累计赔偿限额以所交保险费的60%为限。且每人每次免赔率为10%。
三、投保流程及理赔处理
(一)投保人数及被保人
楚雄市民政局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核准常住人口数量(不需编制常住人口名单)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依照对应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收据,收取保险费后保险生效;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楚雄市民政局。
(二)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8种情形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拨打95518电话报险或向属地乡镇民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属地乡镇民政部门要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共同联合组织开展有关勘查、定损和理赔工作,最后由保险公司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居民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2.发生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3.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4.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责任。
(四)索赔时所需提交材料
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保险事故证明(须写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
2.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受伤人员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医药发票、用药清单等。
4.因灾害事故致人员残疾的,须提供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5.因灾害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须提供人员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
6.事故现场照片(保险公司提供)。
7.市民政局支付赔款委托书。
8.赔款申领人的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楚雄市政府救助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胡晓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陶应辉市民政局局长
王欢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
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
成员:王世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丽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伟市民政局救助科科长
陈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
支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世荣兼任,副主任由王欢豫兼任,负责政府救助保险的实施、指导、督导和协调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所行政区域内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宣传和日常业务工作的推动、数据汇总上报、业务咨询、解答和配合做好定损理赔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救助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救助保险工作。市属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并将保费统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工作常态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要组建专门工作服务队伍,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创新服务举措,提高被保人和救助群众的满意度,确保此项民生保险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政府救助保险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理赔程序,使政府救助保险工作 深入 人心,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商沟通、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救助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在调查研究、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经验等方面发挥作用。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要负责业务咨询、指导、培训和理赔等有关工作。
附件:1.出险通知书
2.转账授权书
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1
出险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情况、损失情况应尽可能详细并如实填写,任何虚假申报均可能导致保险人依据法律及保险条款行使拒赔权或诉诸法律。
被保险人 |
承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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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码 |
出险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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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单号码 |
出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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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自年月日时起 至年月日时止。 |
出险地点(受损标的详细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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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
受损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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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险种 |
损失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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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情况、主要原因、施救经过及损失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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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Tel): 手机: 传真(Fax):报案人(签章): E-mail: 报案日期:年月日时分 |
注明:本通知书应由被保险人于出险后立即填写一份,经签章后交承保公司。
附件2
转账授权书
被保险人自愿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将赔款、退保、返还投资金或退税金额划转到本授权书中指定的账户内。同时,郑重声明授权人已经仔细阅知、理解下述各项规定并同意遵守。
一、同意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划转到授权人指定的账户内。
二、同意在收到保险公司转账付款通知后及时查对该笔款项,如有疑问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接到通知,则视为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三、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于确认或视为确认收到款项之时终止。
四、因不可归责于保险公司的事由,导致应付款项不能及时划转、转账错误等责任,由授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申领款项 |
□赔款□退保□返还投资金□退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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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所有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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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形式 |
□信用卡□借记卡□活期存折□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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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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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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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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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
如被保险人不能亲自领取赔款,委托他人代办,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办理:(保单号)项下的:于(出险时间)所发生保险事故领取的赔款、退保、退税手续。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受托人通讯方式:
授权人声明
1.本授权书所列内容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托人在贵公司赔款收据及其他单证上的签字均代表委托人,其效力与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效力相同。
3.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任何问题或因受托人的原因致使贵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未交给委托人,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4.因委托人的疏忽、过失以及对于受托人的管理不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贵公司误支款项时,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3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目 |
伤残程度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一) |
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80% |
(三) |
三级伤残 |
65% |
(四) |
四级伤残 |
55% |
(五) |
五级伤残 |
45% |
(六) |
六级伤残 |
25% |
(七) |
七级伤残 |
15% |
(八) |
八级伤残 |
10% |
(九) |
九级伤残 |
4% |
(十) |
十级伤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