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配套改革4个清单及7个制度的通知》(楚办字〔2017〕62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市党办通〔2017〕6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负责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转范围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事项清单》,并结合楚雄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将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实施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详见附件1)。
根据州级有关文件精神,第一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主管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详见附件2)。
二、运行方式
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行政审批局对此次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对划转回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对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告时限
公告期限为7天(2017年12月6日—12月12日),公告期满后,被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被划转事项的审批。
附件:1.第二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划转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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