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楚雄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起青龙河、西至三家塘,南起栗子园小区、北至云南开关厂。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确定,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州要求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开发区管委会、鹿城镇人民政府、东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有序进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今后,楚雄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予以公布。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