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2/2026-00040 信息分类: 卫生
发文日期: 2026-04-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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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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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楚雄市卫生健康局(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楚雄市中(彝)医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先福 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

受委托人: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习言文 地址:楚雄市青龙河西路47号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第39号令),楚雄市卫生健康局(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楚雄市中(彝)医药管理局)决定委托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范围、事项、权限、权利和责任、期限、其他事项以双方签订生效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一、机构性质

(一)楚雄市卫生健康局(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楚雄市中(彝)医药管理局)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享

有在楚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市卫生监督所)

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楚雄市卫生健康局(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楚雄市中(彝)医药管理局)。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市卫生监督所)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执法设备、设施,有职责、有能力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卫生健康日常监督检查

1.受委托人依法对卫生健康监管事项开展行政检查。

2.受委托人依法对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

3.受委托人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设备和场所进行监测。

4.受委托人依法对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管事项的投诉举报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重大投诉、举报件的办理结果,受委托人应当报委托人审定后反馈。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受委托人对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受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依法处置罚没财物等。

(三)其他卫生健康执法事项

1.行政执法公开。受委托人按要求协助委托人对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管等事项进行网上公开公示。

2.行政强制。由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受委托人派出执法人员行使。

3.行政审批。协助委托人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4.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等依法治理活动,做好大型活动卫生监督保障。

5.委托人依法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约见和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和提出处理建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告知、组织听证、执行、结案、归档等:其他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人可以直接以委托人名义,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个人达5千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5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的;

3.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人应当报请委托人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提请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个人达5千元及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5万元及以上的;

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3.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委托人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人有权对受委托人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有权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制止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委托人应当支持受委托人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人与有关行政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人依法对受委托人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增加或者收回委托。

(五)委托人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解释的权利。

五、受委托人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人应严格依法行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二)受委托人应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执法规范化要求。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三)受委托人开展受托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半年一次向委托人作出报告。

(四)受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按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委托人。

(五)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范围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业务,不得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六、委托期限

(一)委托期限两年,自2026年1月22日至 2028年1月21日止。

(二)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委托;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就相关事项终止委托或签订补充协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二)之前发布的委托执法相关规定与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为准。

(三)原楚雄市卫生健康局与楚雄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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