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文旅复字〔2020〕6号
朱和双委员:
您在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2号《关于更正楚雄“雁塔”保护碑记部分内容的提案》已收悉,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楚雄雁塔,位于鹿城南雁塔山顶,今楚雄师范学院老校区内,为楚雄古“八景”之一。塔高17.7m,底宽3.82m,为七级密檐式实心砖塔。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地震圮,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重建。后因风化,又经过多次维修。1986年,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列为楚雄市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1年,我局组织了云南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具体由市文物管理所负责实施。201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我市获准2处,雁塔为其中之一。楚雄市文物管理所十分重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范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划定了雁塔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作保护档案,并积极筹措资金,在雁塔的东南侧树立了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碑。但由于在制作过程中的疏漏,将碑文中记载的人名卢询的“询”字,刊刻成“洵”,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给学校广大师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深表歉意。
2020年6月,提案、建议交办会后,市文管所工作人员得知雁塔标志碑文字有误的意见反馈,第一时间于2020年6月29日到现场进行了更正。
我们共同承担着历史赋予的责任,传承历史文化。非常感谢您对楚雄历史文化的关注,正是你们的呼吁,有效的监督、支持了我们的工作,同时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和鼓励。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请多多给予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我们工作能力和水平。
楚雄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