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楚雄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楚雄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问责范围
第一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范围:
(一)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教职工用电安全、用电设施和线路安全等);
(二)食品安全(重点检查食品采购、食堂卫生、食物贮存和人员管理等);
(三)校园安全(重点检查制度建立情况、校园建设及施工安全、公共场地安全、疏散通道、器材设备和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交通安全(重点检查教职工出行和师生上下学安全);
(五)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安全(重点是刀具、火机和化学药品的管理情况);
(六)疫情防控(重点检查传染病的防控情况);
(七)应急安全(重点检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和疏散通道的情况);
(八)其它影响校园安全事故的排查(重点检查门卫制度、师生矛盾纠纷和重点人员的排查等)。
第三章 追责原则
第三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行政或纪律处分;
(十)免职;
(十一)解聘或辞退。
第五章 问责办法
第五条 在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由学校或市教育局启动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四项谈话”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所在学校不得申报各级“平安校园”。
(一)未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台账不健全;
(二)不按规定配备分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和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未落实到位;
(三)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四)学校食堂、宿舍、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存有非法接送学生或超载使用校车现象;
(六)对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
(七)其它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情形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函询谈话或诫勉谈话(对民办幼儿园,将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
(二)未做到每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对存在隐患处理不力;
(三)被上级主管机关检查通报的(出现一次通报批评、组织提醒谈话,二次诫勉谈话,三次直接撤职处理;或根据上级指示处理);
(四)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师生发生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函询谈话或诫勉谈话甚至停职检查。
(一)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1—3人受伤)。
第八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保卫、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危险品的;
(九)未按规定管理医学、生物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
(十)采购没有卫生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以及腐败食品、过期食品、野生菌类的;
(十一)使用不具备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做校车,或者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十二)组织中小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的;
(十三)明知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体质或者疾病,而不按规定予以保护或者做相应安排的;
(十四)发现学生之间相互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管理、告诫的;
(十五)违反规定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的;
(十六)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
(十七)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或者延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
(二)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伤害学生行为的;
(三)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及时告诫、制止的;
(四)未按职责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市教育局发出责任追究通知;
(二)学校在15天以内上报《安全事故责任追责报告》,提出学校处理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通知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责报告单》须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被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学校应有理有据做好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并做好相关人员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安全事故责任追责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情况、处置情况、损失情况、责任划分情况、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经验教训等。
(三)学校通知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在校内适当的范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党工委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由市教育局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特别说明。此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教育局
2018年3月7日